立案→偵查→起訴→一審→二審→執行
但是如果判決中有“死刑”出現,就還要經歷一個“死刑複核”程序。這到底是個什麼程序?別急,正義君為大家梳理一下從宣判死刑立即執行到最後交付執行都需要經歷那些程序?法律上又都有哪些嚴苛的要求呢?
審判法院的嚴格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也就是,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所有基層法院對此類案件都沒有管轄權!
適用對象的嚴格要求:
僅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而且以下情形不得適用:
(一)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二)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核准程序的嚴格要求:
(一)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也就是說,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判決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緩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但不能由中級人民法院核准。
審查內容的嚴格要求:
複核死刑、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全面審查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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