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是醫藥費已經花了接近40萬,後期還有康復的費用,不知道要多少。”張萍苦澀的說,她只想官司快點結束,並想早點回到家鄉,她不想在廣州接受康復治療,因為費用承擔不起。
一場複雜的官司
這場官司顯然是曠日持久的。2018年8月28日上午,在白雲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之前,還發布公告,向群眾征集事發經過和肇事狗主人的線索,但是誰是狗主人依然成謎。
在狗主“缺位”的情況下,張萍在律師的建議下,將廠房的所有者和所有使用者告上法庭,理由是《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如此一來,站在被告席上的主體超過10個,但張萍也別無選擇。
可狗是一只活物,是否屬於法律中規定的“物品”仍存爭議。11月23日上午,白雲區人民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此案,原告被告爭鋒相對,在觀點碰撞中,“誰該擔責“這一問題更加凸顯出複雜性。
所有的建築使用者都需擔責任嗎?
那只大狗,是從一棟兩層廠房的天台墜落,天台是這棟廠房的公共空間,根據房東的介紹,根據消防的要求,天台必須直通樓下,因此廠房所有的大門和樓梯都可以直通天台。
二樓有一個電子廠。這家電子廠出於隔熱的考慮,在天台種了一些花卉和瓜果,房東沒有反對。而大狗是從挨著花卉和瓜果的護欄上墜落的。
之所以房東告上法庭,是因為張萍方面認為,房東也是天台公共空間的使用者。但是房東並不認同,並認為承租方才是物業的使用者。
其他承租方則表示,根據監控視頻,墜狗事發地和己方所承租的位置相距甚遠,而誰在使用事發的天台,是很明顯的事情。他們認為,張萍追責的對象不應該擴大化。“你A座發生了墜物,難道要C座負責嗎?”他們如此表示。
而成為被告的電子廠則覺得,他們並沒有將天台封閉起來種植花卉和瓜果,也沒有商業目的,並且這種種植行為與高空墜狗的事實沒有關聯。並且這家電子廠不認同自己才是天台唯一的使用主體,“如果在樓頂種植蔬菜就算天台的使用者,那麼其他公司的員工可以上天台來看風景,甚至放一把掃帚在天台,他們算不算使用主體呢?”
狗到底是誰的?
時隔7個月,高空墜落的大狗依然沒有找到主人。但是張萍方面表示,他們在天台上曾經找到一個籠子,這起碼可證明有人在樓頂飼養動物。
所有的被告均表示沒有養狗,房東方面表示,按照常理,如果一只狗墜下來,應該受到了極大的驚嚇,它應該繼續回到熟悉的住所,但是監控顯示,這只狗並非上樓又回到天台,而是朝著另一個方向走了,這證明了這只狗並不屬於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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