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人惡意拋狗?
天台上,墜狗的方向有道一米高的護欄。張萍方面認為,雖然沒有證據證明,但是按照常理,一只狗是無法跨越這麼高的護欄,不排除有人有拋狗行為,因為人的情緒有難以控制的一面。
房東方面認為,監控視頻只是拍攝到狗落下的瞬間,但是狗有可能已經行走到欄杆邊緣,也有可能躍上護欄,這具有多種可能性。“難道一只狗爬到樹上,跌落下來砸傷人,難道這棵樹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要承擔責任嗎?”
那家電子廠也認為,如果是人為拋狗,狗應該受到較大傷害,但是視頻裡顯示,狗依然能自由活動。並且天台上種著花卉瓜果,有人若要拋狗,需要費力氣跨越這些種植物,也是不合常理的事情。
狗到底算不上物品?
對於狗是否於《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中規定的高空墜物或者高空拋物的“物品”,雙方亦有爭論。
張萍方面認為,狗是物品,這是最基本的常識,《侵權責任法》中並沒有將“活物”排除出物品之列,而被告當中的電子廠則認為,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物品,應該是無生命特征物品,因此他們認為,原告的起訴並不適用這一法條。
因為張萍還未做傷殘鑒定,所以她的索賠金額也尚未確定,這場官司因為其複雜性,還將持續很長的時間。張萍作為原告一方認為,法律是要維護公序良俗的,一個公民突然遭受這麼大的人身損害,卻無法追究責任,是件很可怕的事情,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被告應該證明自己沒有侵權,而非強調該事件是場意外。而被告方則在反問,他們又做了什麼違反公序良俗的事情呢?
因為一只沒有管理好的犬只,導致一位居民癱瘓了,成為被告的居民和公司疲於應付官司花費大量時間成本,司法資源也因此被占用,這場官司中,似乎沒有贏家。
(來源:《廣州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