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某廣播電視台所屬報社總編辦工作人員陳某在接到台總編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後,為迅速將文件內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揮“兩會”報道的報社副總編牛某,用手機將通知拍成圖片後準備通過微信發給牛某。陳某使用計算機登錄微信發送圖片,在操作時突然彈出一個微信群窗口,導致誤將圖片發到該微信群,並通過該群外洩。案件發生後,直接責任人員陳某受到辭退處理,報社總編辦主任張某受到停職檢查處理,台總編室主任陳某受到停職反省處理,報社總編輯秦某受到通報批評、扣除績效處理。
案例分析
保密部門組織查辦的此類洩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種“客觀因素”:待辦公務緊急,其它通信方式不暢,無法當面交辦或報告,技術失誤乃至領導指示使用微信傳送等,實際是當事人漠視保密法律法規,對發生洩密後果心存僥幸。
保密提示
微信辦公導致洩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第七款“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微信辦公作為一種發展趨勢,本來無可厚非。問題並不在於微信本身,而在於機關單位保密管理的鬆懈,對幹部職工保密教育培訓的不足。
應對措施
機關、單位要加強保密宣傳教育,把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層層傳導到每一個人。領導幹部要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做到經常提醒。幹部職工不僅要保證自己不使用微信傳密,發現此類情況還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原則上不提倡使用微信辦公,因工作需要組建的工作群,交流內容應嚴格限定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傳播一切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禁止涉密人員使用微信辦公。
將涉密載體全過程管理與智能手機使用保密管理結合起來,從源頭上消除涉密文件數字化的隱患。
此外,除了不能在微信群裡發布涉密信息,還要提醒各位公職人員,以下問題同樣要注意——
⊙不要在微信群裡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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