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16日電/近日,湖南省衡陽市紀委監委通報了多起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職務影響“提籃子”謀私利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衡陽市原農業委員會(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副主任、黨委委員顔橋生在融資項目中“提籃子”問題。作為曾經的縣委常委、副縣長,卻為老板提供“保姆式”服務,這起案件有哪些地方值得關注?剖析這一典型案例,可以幫助人們深入理解“提籃子”的性質及危害。
“量身定制”項目條款,“提籃子”謀取私利
顔橋生在擔任衡陽縣委常委、副縣長期間,在衡陽縣城建投某道路項目中,為幫助其弟顔良生及合作老板萬志剛減少競爭對手,通過更改項目報名條款,在融資報名時提高保證金門檻,允許兩人在縣城範圍內隨意選地,強行要求縣城建投讓出土地等方式,為顔良生、萬志剛謀取不正當利益。在衡陽縣經開區道路項目中,同樣的手段被複制,甚至變本加厲,顔橋生通過提高報名、保證金門檻,提高限期繳納出讓金比例,借用1000萬公款做競拍保證金等方式,為顔良生、呂玉伍謀取不正當利益。
顔橋生的做法,是利用領導幹部的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提籃子”謀取私利的典型。
2018年9月,湖南省印發了《關於禁止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提籃子”謀取私利的規定》。規定第二條明確,“提籃子”是指利用領導幹部的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在公共資源交易、房地產開發、行政審批(許可)、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金融、財政項目資金分配等領域,充當中介,以居中斡旋、提供幫助、與他人(個人或者單位)合作等方式,為他人獲取利益、謀求私利的行為。
對此,西南政法大學監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譚宗澤分析指出:“顔橋生為確保弟弟顔良生及其合作老板萬志剛和呂玉伍獲得兩個項目的開發權,利用職務便利‘量身定制’項目條款,提供全程‘保姆式’服務,讓老板賺得盆滿鉢滿,自己也獲得3300餘萬元的巨額回報。這種‘提籃子’行為滋生腐敗、腐蝕幹部,破壞市場秩序,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
近年來,隨著黨和國家反腐力度不斷加大,腐敗形式發生了新的變化。比如,有的行為人通過低買高賣交易的形式收受請托人好處,有的行為人通過收受幹股、合作投資、委托理財等方式,變相收受請托人財物。
顔橋生一案中,他在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便利為顔良生、萬志剛開發衡陽縣城建投道路項目,為顔良生、呂玉伍開發衡陽縣經開區道路項目提供幫助,分別收受20%和10%的股份利潤,共計3300餘萬元。
“幹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幹股的,以受賄論處。”譚宗澤說,“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二條關於收受幹股問題,明確規定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因此,顔橋生構成受賄犯罪,受賄金額為幹股分紅利潤。”
追究單位行賄罪,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提出“堅決清除甘於被‘圍獵’的腐敗分子,堅決防範各種利益集團拉攏腐蝕領導幹部”。黨的十九大以來,在查處受賄的同時,對行賄堅決予以打擊,已成為一種常態。
2018年9月10日,湖南省衡陽市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稱,對顔橋生涉嫌受賄罪,萬志剛、顔良生、呂玉伍涉嫌單位行賄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訴。其中特別提到,被告人萬志剛、顔良生、呂玉伍分別作為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為單位謀取利益,向被告人顔橋生行賄,依法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那麼什麼是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和行賄罪有什麼相同點和不同點?為什麼要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極其相似,兩罪在犯罪主觀方面都是出於直接故意,且都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在犯罪客觀方面都表現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等。二者所不同的是犯罪主體,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行賄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另外,如果行賄的決定是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以單位的名義利用單位的資金、財物進行,行賄所得的不正當利益也歸屬單位的,就可以認定為單位行賄。
“在刑法理論上,行賄犯罪和受賄犯罪被認為是一對典型的‘對合’犯罪,可以說行賄犯罪就是誘發受賄犯罪發生的‘導火索’。”譚宗澤表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 向‘圍獵’與甘於被‘圍獵’者亮劍,是各級紀委監委認真落實十九大、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精神的重要體現,也是科學有效地懲治腐敗,鞏固發展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的必然要求。”
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非但不能構成坦白,反而屬於對抗組織調查
據辦案人員介紹,顔橋生在得知衡陽市紀委監委在調查兩個項目的情況時,主動來到市紀委監委說明情況。“這兩個項目我存在工作失誤,向組織檢討!”顔橋生住的是價值300多萬元的別墅,自己、妻子以及女兒人手一輛高檔汽車。對此,顔橋生早有準備:“我弟弟每個月都會打5萬塊錢,作為我在家贍養父母的費用,我在個人事項報告中也報備過。”
然而,辦案人員通過對顔橋生、其弟顔良生以及兩個項目老板萬志剛、呂玉伍之間的經濟往來比對,發現顔橋生購房款有75萬元來自於衡陽縣城建投道路項目股東呂玉伍,購車款有40萬元來自衡陽縣經開區道路項目股東萬志剛。在鐵的證據面前,顔橋生如實交代了案件情況。
專家表示,黨紀國法之所以明確規定對坦白予以從寬處罰,一方面是鼓勵違紀違法黨員、幹部認罪悔過,用行動表明改過自新的意願,爭取寬大處理;另一方面就是希望促使被調查人主動如實供述問題,從而盡快調查清楚案件,節約辦案資源。
向組織坦白,必須真誠悔罪悔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主動交代問題。顔橋生心存僥幸,面對調查時,不是老老實實交代問題,而是通過編造事實欺騙組織,掩蓋犯罪事實。這樣的行為非但不能構成坦白,反而屬於對抗組織調查,還會被加重處罰。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