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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平學:解析“提名委員會”的八大制度理性
http://www.CRNTT.com   2014-04-13 00:42:52


深圳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鄒平學
  中評社香港4月13日電(記者 黃博寧)由香港大學法律學院中國法研究中心主辦的“一國兩制與中央對港政策走向”研討會昨日在香港大學鄭裕彤樓舉行。深圳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鄒平學從內地學者的角度理論性地論述了“普選提名委員會”的八大制度理性。

  鄒平學表示,有些人認為提名委員會是不民主的篩選機制、是“假譜選”,一定要“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甚至不惜以“佔領中環”等手段強迫中央接受,實際上是不理解提名委員會的理性。

  鄒平學總結出提名委員會的八大理性。

  第一,任何選舉都需要有提名機制,任何提名機制都存在篩選的功能,只是篩選標準、條件有差異。

  從全世界各國的理論和實踐看,提名是構成選舉的重要環節,其功能是“舉薦”、“過濾”和“篩選”。通過提名可以從多數參選人中“篩選”出有限的正式候選人,使得選舉簡單易行。指責提名的做法不民主、不合理並不符合今天的選舉實踐。

  第二,提名機制不僅不是反民主或阻礙民主的,恰恰是民主選舉的一個必備程序,是民主制度的組成部份。對選舉民主具有糾偏和補正的功能。

  提名機制滿足了治理社會對專業管制人才的需要,避免選舉帶來的民意壓力對候選人治理能力的衝擊;實現均衡參與,避免多數的暴政;協調多元利益,避免社會分裂或矛盾激化;並且可以驗證候選人在社會的普遍認受度。

  第三,提名委員會作為特首候選人的唯一機構,採取“機構提名”的機制,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首先,體現廣泛的代表性和均衡參與原則,避免政黨提名致使獨立參選人不能參與;其次,不讓某一黨派獨大,因此四大界別的比例各為25%;再次,避免出現極端政見、激進偏頗的候選人,因此需要候選人反映集體的意志,得到主流社會的認同;最後,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和民主程序有助於考慮到各個階層、各個利益團體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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