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8日電/北京市政府法制辦昨天公布《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即日起至2月16日公開徵求意見。送審稿提出,組織建設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對於信用狀況不良的信息主體,行政機關可採取限制參加小客車搖號登記等懲戒措施。
送審稿提出,市經濟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工作,制定和發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相關制度,組織建設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市經濟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各行政機關確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名稱、數據項、信息類別、歸集方式、更新頻率、查詢期限、公開屬性等事項,匯總形成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定期更新並向社會發布。
公共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公民以身份證號碼,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信息主體信用信息的統一標識。
公民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婚姻狀況等基礎信息;學歷、學位等教育信息;就業狀況、職稱、資格等職業信息;其他反映公民基本情況的信息。
禁止歸集公民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規禁止采集的其他公民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市信用平台查詢依申請公開信息,也可以到產生信息的行政機關查詢相關依申請公開信息。查詢公民本人依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市經濟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發布服務規範,通過服務窗口和“信用北京”網站等方式,向社會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每年可兩次免費獲取本人公共信用信息報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不良信息的查詢期限為5年。查詢期滿,應當將該信息從查詢界面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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