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日電/珠海的蘭某夫妻在香港生育了第一個孩子,孩子已取得香港合法居民身份。5年後兩人又在珠海生育第二個孩子,半年後便收到了計生部門徵收社會撫養費近20萬元。蘭某夫妻仍未超生並不包括“境外生育”,計生部門則認為法律規定計生政策適合省內及省外的超生,“省外”包含“境外”。該案珠海市金灣法院一審判處蘭某敗訴,今日下午在珠海中院進行了二審,庭審剛剛結束,將擇日宣判。
香港頭胎珠海二胎
蘭某住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三灶鎮,為非農業戶口。2008年5月9日在香港政策內生育第一個子女,並入戶香港。2013年2月3日,在珠海市人民醫院生育第二個子女。2013年7月1日,珠海市金灣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對蘭某違法生育一案進行立案、呈報。2014年3月6日做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決定對蘭某徵收社會撫養費197868元,並將該決定書於2014年3月12日送達蘭某母親,由其母親簽收。
收到徵收決定後,蘭某夫妻將計生部門告上法庭,認為第一個孩子出生在香港,已入戶香港,且未回內地生活,應當暫緩徵收社會撫養費。按照國家計生委的規定,在不能確定政策外生育子女是否回國內入戶、生活前,按規定,可暫緩徵收社會撫養費,暫不計入徵收社會撫養費範疇。而自己的第一個子女屬政策內生育,且已入籍香港,不可能回內地入戶、生活,從總體上看,依法應暫不計入超生子女數,暫緩徵收社會撫養費。
珠海市金灣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則表示,蘭某強調第一個孩子在境外,但計生部門對其做出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並不是對蘭某生育長子的事實做出處罰,而是對其違法生育第二個孩子做出的徵收決定。
“在香港生二胎暫緩處罰”
記者了解到,根據國家計生委此前的規定,“夫婦均為廣東城鎮居民,第一孩在內地出生,第二孩在香港出生,在不能確定政策外生育子女是否回國入戶、生活前,按照國家計生委的規定,可暫緩徵收社會撫養費”。此前某注明公衆人物田某在香港生育二胎便被計生部門依據此條暫緩收社會撫養費。
蘭某借此提出,自己夫婦均為廣東城鎮居民,第一孩在香港出生,第二孩在內地出生,香港出生的孩子已確定不回內地出生、生活。與國家計生委規定的只是先後的區別,但行為本質上一樣,所產生的結果、影響及所使用的社會資源都是一致。且自己非刻意違反計生規定,生育期間,計生人員一直不聞不問,直到二孩出生後才徵收撫養費,是“釣魚執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沒有明文規定自己這種情況不能暫緩徵收社會撫養費,計生部門應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解決問題,但計生部門並沒做本職工作,自己的情況是一種新的情況,應由國家計生部門重新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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