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DEHP和DBP在其他國家是如何管理的?
答:DEHP和DBP在很多國家都被批准用於食品接觸材料,即可用於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的生產。目前,各個國家均沒有制定食品中塑化劑限量標準。
歐盟規定DEHP和DBP僅用於重複使用的接觸非脂肪性食品的材料(脂肪性食品包括乳及乳製品、酒精含量高於20%的酒精性飲料、在酒精基質中的水果和蔬菜以及酒精提取物),不得接觸嬰幼兒食品。遷移到食品中的量分別不允許超過1.5和0.3mg/kg。作為工藝支撐劑時,可以接觸所有類型的食品(包括脂肪性食品、非脂肪性食品和嬰幼兒食品)。DEHP和DBP在終產品中分別不得超過0.1%和0.05%。此外,歐盟法規還規定食品接觸材料中所有非揮發性物質的總遷移量不得超過60mg/kg。由於遷移並不是暴露的唯一途徑,歐盟要求在測定食品中的此類物質時,應同時考慮其他因素。
DEHP在1957年之前已經在美國市場上使用,可以作為增塑劑用在食品包裝材料中,但只能用於與高水分含量的食品接觸,具體規定如下:當DEHP用於粘合劑時,對其最大使用量未作規定;當DEHP用作流動性促進劑時,其占所在單體的比重不能超過3%(w/w);當DEHP用於玻璃紙時,DEHP本身或DEHP和其他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的總量占用於包裝玻璃紙比例不能超過5%(w/w);用於金屬商品生產過程中的表面潤滑劑時,對其最大使用量未作規定。
DBP在美國可用於玻璃紙[DBP或與其他鄰苯二甲酸酯總用量不得超過5%(w/w)]、交聯聚酯樹脂、重複使用橡膠[用量不得超過產品的30%(w/w)]、粘合劑、樹脂聚合物塗層(當用於重複使用盛放含8%以上乙醇的液體時,僅可用於容量大於1000加侖的容器)以及紙和紙板(用於殺菌劑)。
問:大陸有塑化劑限量標準嗎?
答:台灣塑化劑事件發生後,《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通報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的函》(衛辦監督函[2011]551號)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的DEHP和DBP最大殘留量分別為1.5mg/kg和0.3mg/kg。
1.5mg/kg 和0.3mg/kg不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僅用作排查違法添加行為。當發現食品中DEHP和DBP含量超過1.5mg/kg 和0.3mg/kg時,需要溯源,排查含量過高的原因,排除違法添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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