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解
撞死兒子上告是“訴訟策略”
“瀘州的雇員告雇主,其實我們都可以看做是一種‘訴訟策略’。”四川傑可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光華說,買了保險的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都應該按照交強險條款賠償交強險,即在11萬元的死亡或傷殘賠償限額和1萬元的醫療賠償限額內進行理賠,而如果事故被認定是道路交通事故,則保險公司還應承擔相應的商業險賠償責任。
但由於保險公司只是基於保險合同而承擔支付賠償款的責任,並不直接承擔事故責任,所以一般情況下,並不能單獨直接起訴保險公司。所以,為了獲得保險公司應賠付的賠償款,必須有一個合理“被告”,即成都的爺爺和瀘州的雇主。
“這只是一種‘訴訟策略’,而這種策略是合理合法的。”(文中均為化名)
新聞鏈接
意外撞死親孫子爺爺賠了29萬元
成都青羊區的一位爺爺意外將自家孫子碾死,兒子兒媳將其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為,事故是孩子爺爺引發,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定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在內共計405224元。因肇事車購買了交強險及限額為20萬元的商業險,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直接賠付保險金11萬,餘額295224.5元由孩子爺爺自行承擔。
記者手記
家長應是孩子保護神
成都的一位爺爺,意外將自家孫子碾死;瀘州一位父親,不小心碾死兒子;江油一位父親,與朋友聊天,幾分鐘後才發現女兒被天窗夾住……這些悲劇,都源自至親的疏忽。對於孩子來說,父母是其直接監護人,對其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事發後,固然可以索賠,但失去孩子的悲痛卻無法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