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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于文豪(中評社 周雨曦攝) |
中評社北京7月13日電(記者 周雨曦 林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于文豪日前出席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院承辦的“台灣法律問題學術研討會”,會上他表示,“兩岸關係監督條例”可以對“兩岸人民關繫條例”的某些規定進行變通、修改、補充,但要受到一些限制,這些限制構成了“兩岸關係監督條例”內容的實質界限,具體有兩方面。
一是“統一國家”的“憲法”界限,即不能違背有關“國家統一”的原則。這一原則既為“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所默認,又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所確認,也是“九二共識”所奠定的政治基礎。因此,如果“兩岸關係監督條例”在內容中將兩岸關係定位為“國與國”的關係,則是“違憲”之舉。
二是立法、行政權力分立原則的限制。立法制約行政是正當的,但需以兩權分立為前提,這也為為“憲法”和法律所確認。如果“立法院”過度審查行政權,甚至徑行對協議進行修改,將導致立法權僭越行政權,使得行政權淪為立法權的附庸,行政權的裁量空間徹底喪失,這既不符合“憲法”的原理原則,也有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明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