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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內蒙古高院再審宣布呼格吉勒圖無罪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2-15 09:05:09


  中評社北京12月15日電/今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並向申訴人、辯護人、檢察機關送達了再審判決書。

  該案因呼格吉勒圖的父母申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11月19日決定啟動再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並依法進行審理。審理中,合議庭查閱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關材料,聽取了申訴人、辯護人和檢察機關意見,經合議庭評議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如下判決:一、撤銷本院(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二、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1996年4月9日晚19時45分左右,被害人楊某某稱要去廁所,從呼和浩特市錫林南路千里香飯店離開,當晚21時15分後被發現因被扼頸窒息死於內蒙古第一毛紡織廠宿舍57棟平房西側的公共廁所女廁所內。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於當晚與其同事閆峰吃完晚飯分手後,到過該女廁所,此後返回工作單位叫上閆峰到案發女廁所內,看到楊某某擔在隔墻上的狀態後,呼格吉勒圖與閆峰跑到附近治安崗亭報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呼格吉勒圖以沒有殺人動機,請求從輕處理等為由,提出上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根據當時有關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規定,核准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呼格吉勒圖的父親李三仁、母親尚愛雲提出申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內刑監字第00094號再審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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