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6日電/昨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中,增加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相關專家表示,今後明星必須使用過相關產品或接受過相關服務後,才能再進行廣告代言。
1名人
代言若害人也要擔責任
此次草案把廣告法中的“廣告”定義為商業廣告,並擴大調整範圍,把自然人也納入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中。
從消費者狀告劉嘉玲及SK-Ⅱ虛假廣告案,到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廣告,明星代言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一直廣受社會關注。對於規範名人明星代言廣告的呼籲,草案中首次引入“廣告薦證者”的法律概念,即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應依據事實,查驗廣告主提供的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進行證明”。
一旦發現廣告薦證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證明,將由工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還要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這意味著,公眾人物將不能隨便接受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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