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0日電/在英美等國,惡犬傷人,狗主人常會被追究刑責。在國內相關糾紛頻發的情況下,它不乏借鑒價值。
就在“玉林狗肉節”在國內引發輿論擾攘之際,英國一起惡狗傷人案,引起廣泛關注:據報道,去年12月,本·霍納飼養的比特犬將其已懷有4個月身孕同居女友咬傷後死亡,日前該案已開庭。據了解,根據今年5月修改後的英國《危險犬類法案》,本·霍納可能會面臨最高14年的監禁。
惡犬傷人事件,在國內外都屢見不鮮。而關於狗傷人引發的糾紛,也很常見。而上述案件,顯然能給我國惡犬傷人事件的糾紛處理帶來參照。
在國外,對於動物傷人,立法中通常存在兩種做法:一種以英美法為代表,將動物區分為危險動物和非危險動物(所謂惡狗,英文中實為dangerous dogs)。對危險動物,只要造成傷害,主人便要承擔法律責任,不論其有無過錯;另一種則沒這種劃分,它以法國為代表(我國上世紀80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則》也是如此)。
在英美等國,惡狗傷人,狗主人常會被追究刑責。如美國一些州的法律規定,只要禁止飼養的烈性狗咬了人,狗主人就要承擔刑責,具體的刑事罪名有:擁有危險狗罪、飼養凶猛動物致人死亡罪等。2002年2月,美國威斯康星州一個10歲女孩與6條羅特維爾牧犬玩耍時被咬死,狗主人便被控飼養凶猛動物致人死亡罪,轟動一時。英國的《危險犬類法案》同樣很有代表性,它明確規定,若惡犬傷人,狗主人將面臨的最高刑罰從兩年有期徒刑增至5年;若惡犬傷人致死,狗主人將面臨最高14年的有期徒刑,其量罰尺度,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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