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7日電/因涉及對廣場舞大媽“限噪”而備受關注的《廣州市公園條例(草案)》(簡稱《草案修改稿》),昨日在廣州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一審。與此前徵求意見稿相比,《草案修改稿》對於在公園內開展健身、娛樂活動產生的噪音作出更明確規定,噪音值超過80分貝的應立即採取措施減小音量,或停止使用揚聲設備、樂器。
中午12時至14時不能跳廣場舞
此前,對於公園噪音治理規定:在公園內開展活動應當控制音量,不得超過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環境噪聲標準。但事實上,“環境噪音標準”並不存在,因為國家環保部頒布的《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適用範圍並未包括公園。因此,此條在《草案修改稿》中予以删除。
難道沒有噪聲排放標準,廣場舞音響可以隨便開?並非如此。《草案修改稿》規定“使用其他揚聲設備和樂器的,不得產生干擾他人的過大音量”,即在公園內使用揚聲器只要音量控制好,在“指定的區域、時間內使用”是沒有問題。
但是,音量怎麼才算控制好?《草案修改稿》已將噪音標準進行量化:不得超過80分貝。同時規定“有條件的公園應當設置聲屏障,並設置噪聲監測設備和公共電子顯示屏,實時監測並顯示噪聲值”。
此外,中午12時至14時不能在公園跳舞。這是繼徵求意見稿規定晚上10時至次日7時不能在公園開展揚聲設備的健身、娛樂等活動後,新增的限制時段。否則,在警告後拒不改正的最高面臨1000元罰款。
廣場舞噪音擾民處罰太輕了?
昨日,廣州市人大第12期市民議政廳“公園立法大家談”中,公園廣場舞噪音擾民成為提問網友關注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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