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理,見義勇為的撫恤金也應按做出認定時的工資基準計算,而不能刻舟求劍、拿事發時的標準。為什麼?一從貨幣的時間成本來說,當地政府當時就該給補償卻沒給,所以必須計算相應的孳息。二者,這是一個政府對於英雄基本的態度,硬生生地拿著15年前、早已嚴重貶值的補償標準,去打發英雄的家屬,毋寧說是侮辱。難道興仁縣真的覺得一位年輕母親為正義而獻出生命,就只值3510元?
至於在家屬提出異議之後,縣政府甚至威脅要以自己當年認定見義勇為的“決策程序存在問題”為由撤銷認定,也嚴重違背了“信賴保障”原則,將政府公信置於何地?
古人尚且知道“功疑惟重”的道理,如今對於弘揚社會正義的英雄行為,當然應該適用較寬鬆的獎勵標準,這樣才能起到懲惡揚善、引導社會正能量的作用。本案中,興仁縣長達12年不認定見義勇為;認定後又適用十多年前的補償標準,所起到的社會效果無非是,讓公眾看到“英雄流血又流淚”、見義勇為的事做不得。這“省下來”的幾十萬元,可謂得不償失。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