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18日電/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12月17日發布消息:南京市原市長季建業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山東省煙台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最高檢消息稱,山東省煙台市人民檢察院近日已向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最高檢消息顯示,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季建業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季建業,聽取了其委托的辯護人的意見。
山東省煙台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建業利用其擔任中共江蘇省蘇州市吳縣縣委副書記、蘇州太湖國家旅遊度假區工作委員會書記、昆山市人民政府市長、揚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揚州市委書記、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其擔任中共揚州市委書記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957年出生的季建業系江蘇張家港人,曾先後擔任蘇州昆山市長、市委書記,揚州市長、市委書記,南京市委副書記、市長等職務。
2013年10月17日,中紀委發布消息,季建業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在煙台受審
作為部管、在江蘇任職的季建業(副省級)為何會在山東煙台市受審?江蘇某省轄市一位檢察院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對貪腐官員進行異地審判,是根據每個案情的具體情況來定的。”
他進一步表示,“異地審判”並沒有明確規定,“不過近10年來的司法實踐看,級別越高往往都是異地受審。”
比如,江蘇近幾年來對部分縣委書記的審判均由其他省轄市司法系統執行,如徐州睢寧原縣委書記蔣國星一案就由淮安市檢察院辦理。且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對蔣國星異地審判的決定,是由江蘇省紀委、省高檢、省高院做出的,由後兩者負責具體事務。
一位擔任過江蘇省紀委委員的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異地審判可以避免地方關係網給司法機關造成不必要的干擾。
上述擔任過省紀委委員的人士介紹,大約從2002年開始,對省部級及其以上幹部的反腐處置,有了一個相對固定的模式:中紀委是第一道關卡,負責直接辦案,可以抽調省級紀委人員聯合辦案。在中紀委查處後,一般先給腐敗官員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其中,為防止被干擾,就實施了異地偵查和異地審判”,他表示。
上述檢察院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解釋,異地審判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實踐中已經形成了慣例,而且執行非常到位。
這在實踐中已有很多的案例,如上海市原市委書記陳良宇在天津受審、廣東省原政協主席陳紹基在重慶受審、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在南京中院受審等。
2013年1月30日,中紀委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季建業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4年2月7日,檢察機關依法對季建業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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