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25日電/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全文如下。
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務,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重要舉措,對於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建設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一些地方在推行權力清單和相應責任清單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積極成效。為全面推進這項工作,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標。將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行使的各項行政職權及其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對應的責任等,以清單形式明確列示出來,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通過建立權力清單和相應責任清單制度,進一步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職責權限,大力推動簡政放權,加快形成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和科學有效的權力監督、制約、協調機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二)實施範圍。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作為地方行政職權的主要實施機關,是這次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重點。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等,也應推行權力清單制度。
二、主要任務
(三)全面梳理現有行政職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要對行使的直接面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職權,分門別類進行全面徹底梳理,逐項列明設定依據,匯總形成部門行政職權目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參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和其他類別的分類方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規範的分類標準,明確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類別的確定,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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