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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RNTT.com   2015-05-20 10:17:45


 
  司法自信與司法公信緊密關聯

  司法自信是司法機關及工作人員對自身司法心理與社會角色進行的積極評價結果。一般認為,司法自信取決於以下因素:第一,優勢認定,即司法機關對自己的實力、優勢有正確的估計和積極的肯定;第二,堅定信念,相信自己有能力實現司法改革既定目標,特別在困難加大時,表現出對司法裁判或決定的認可;第三,敢於挑戰,能夠主動地接受挑戰,懷著大無畏的精神去解決各種司法難題;第四,堅持不懈,即使遭遇各種阻撓、誤解等困境,也毫不動搖,直到實現預期司法目標。司法自信的理想狀態表觀為:法律被信仰,法官被信任,法院被信賴,司法裁判被信服。而要樹立這些自信,關鍵條件就是司法機關嚴格依法公正辦案。  

  司法自信與司法公信兩者關係緊密,首先,司法自信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前提與基礎,“賢者以其昭昭使人昭昭”,自信方能贏得公信。司法自信是司法公信的本來含義之一,是其重要組成部分。只有樹立司法自信,才能更好地提升司法公信。其次,司法公信會進一步促進司法自信。司法公信是社會各界對司法工作的信任和評價,這種信任與評價越高,司法工作者的職業榮譽感越強,對自身工作能力的信心也越強。最後,司法自信的樹立具有優先性。司法公信的提升涉及司法環境的優化。儘管創造優良司法環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且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但是,司法機關不能抱怨和坐等司法環境的改善,而是應該堅定信心,勇於擔當,通過自身言行影響並改變司法環境,不斷提升司法公信。

  當前,我國處在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的改革發展關鍵期,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大量案件湧入司法機關,司法工作人員面臨較大的職業壓力,導致某些辦案人員自信心顯得不足。如,少數司法人員對自身業務能力不自信、對獨立辦案不自信、對社會監督不自信,習慣向上級領導或主管部門請示或匯報,對媒體關注的案件過度敏感,不能坦然面對外界合理批評與建議等。上述司法不自信現象破壞力強,如果任其蔓延,將會阻礙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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