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人被當做凶手倆月後槍決
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圖案開庭審理。
檢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殺人罪”兩項罪名對呼格吉勒圖提起公訴,提交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物證檢驗報告、屍體檢驗報告以及現場勘查筆錄”。
檢方指控:1996年4月9日20點40分許,呼格吉勒圖酒後到第一毛紡廠宿舍院公廁外窺視後,進入女廁所。
他對25歲的楊某採取捂嘴、扼頸等手段,將她按在便坑的隔墻上,掀開衣褲,進行流氓猥褻行為,聽到外面有動靜,呼格吉勒圖逃離現場,而楊某因被扼頸窒息當場死亡。
當地政法機關的知情人透露,檢方做出指控的邏輯是,呼格吉勒圖和閆峰聊天時,曾經流露過某些對於性的想法。當晚,呼格吉勒圖和閆峰分開後,他到距離卷煙廠5分鐘左右路程的女廁所實施犯罪,然後回到車間,故意拉著閆峰到女廁所去發現屍體,然後又假意報警。
李三仁和尚愛雲記得,庭審時間不長,檢方宣讀公訴意見,律師開庭伊始為呼格吉勒圖做的都是無罪辯護,但後來以“認罪態度好”等理由做出求情陳述。
短暫的休庭合議之後,法官當庭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
6月5日內蒙古高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6月10日,在案發僅僅兩個月之後,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父母回憶
兒子當庭喊冤被扼住喉嚨拖回
尚愛雲記得,庭審時,他們夫妻在案發後第一次見到兒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