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去年7月17日,與孟某亮一起去玩的3個小朋友在公安機關的再三詢問下,才陳述了孟某亮溺水身亡的經過。
判決焦點:
三小孩到底該賠不該賠?
孟某亮的父母孟某春、藤某作為原告,將幾名未成年人告上龍湖區人民法院,要求其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焦點一:
賠償責任如何分?
法院審理認為,3名被告與孟某亮等未成年人結伴到河邊玩耍,孟某亮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別能力,其不顧自身的安全上船玩耍致溺水身亡,自身有過錯。三名被告在孟某亮溺水後沒有呼救或報警,並約定不能將該事件告知他人。三被告的不作為,與孟某亮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但不屬於共同侵權,應承擔10%的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汕頭龍湖法院據此酌定被告萬某、曹某、段某應對孟某亮的溺亡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萬某將孟某亮價值2000元的手機砸壞扔進水溝,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三被告均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由其監護人即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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