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日電/北京奧運冠軍馬琳曾試圖以一套房產加存款等其他財產私下和解,但被妻子張一拒絕。據知情人透露,馬琳和張一最大分歧在於財產分割。
張一告訴記者,據她所知,馬琳還有多處房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包括兩人目前居住的位於大興的金地格林小鎮,此房是兩人結婚時買的。
2004年,馬琳獲得雅典奧運會冠軍後,還獲得廣東房地產公司贈與的別墅。除了這些,張一稱財產還包括一輛寶馬轎車和一輛邁騰轎車。
據法制晚報報道,張一的代理人則稱,他懷疑,馬琳在2004年和2008年兩次獲得奧運冠軍後,其廣告代言費就有上千萬元。而馬琳的代理人稱,馬琳所簽訂的代言協議是商家與國家乒乓球隊簽訂的協議,代言收入歸隊裡所有,個人拿不到。
作為著名的乒乓球運動員,在一般人的心目中,馬琳得到了很多榮譽和物質獎勵。離婚時馬琳的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與妻子分割?
第一類.存款房子轎車:婚後取得財產 離婚應該平分
北京市律協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楊曉林說,從媒體目前的報道來看,馬琳與張一並沒有進行婚前財產約定,也沒有對婚後的財產進行約定,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兩人在結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一般應分割。
也就是說,馬琳在與張一結婚後購買的房子、轎車,存進銀行的存款,都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楊曉林律師:儘管張一及其代理人提到,除位於大興金地格林小鎮的婚房外,馬琳還有多處房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張一僅憑懷疑是不行的,她得提供線索,也就是房產的具體位置才能讓法院進行調查,否則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不會自找線索去調查。
另外,張一認為馬琳還有兩輛轎車,如果她想分車,可直接向法院申請調查。
最後,如果張一想分得馬琳更多的存款,相對於對車、房的調查,這個難度最大。因為張一必須得向法院提供馬琳的明確賬號,否則法院會因沒有線索而拒絕調查。
據張一稱,馬琳獲得雅典奧運會冠軍後,還獲得了廣東房地產公司贈與的別墅。
楊曉林律師說,從理論上講,如果馬琳真的獲得了開發商贈與的別墅,雖然開發商是衝著馬琳奧運會冠軍的明星效應才贈送房屋的,但是,開發商在送別墅時只要沒有明確表示房子只送馬琳而張一沒份兒,那麼別墅也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也應一並分割。
因為《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楊曉林律師:儘管張一認為馬琳獲得了開發商贈送的別墅,但她得提供充足的證據來證明馬琳的確得到了這套別墅,如房產證。
退一步來說,如果張一沒有明確的證據,至少她也得知道別墅的具體位置,這樣法院才能根據她提供的線索前去調查,張一才有可能分得別墅的份額。
第二類.廣告代言費:廣告代言費 也應該共有
楊曉林律師:張一的代理人懷疑,馬琳的廣告代言費達到上千萬元。因為《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勞務所得歸夫妻共同所有,馬琳取得的廣告代言費屬於他的勞務所得。
楊曉林律師:儘管馬琳的代理人稱,代言收入歸隊裡所有,個人拿不到,但是如果張一掌握了馬琳拿到代言費的證據,比如廠家和馬琳隊友的證言,即便在離婚後,張一都有權以馬琳隱匿財產為由要求多分廣告代言費。
第三類.獎牌:運動員獎牌 歸個人所有
馬琳在國際、國內取得了眾多榮譽,獲得了諸多獎牌,其中當然包括金牌。那麼對於馬琳的獎牌,張一能否要求分割呢?
楊曉林律師說,馬琳的獎牌是個人榮譽,跟馬琳乒乓球運動員的特定身份相關,是對於其個人精神上的鼓勵,應歸馬琳個人所有,張一無權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