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參與起草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張士忠律師則解釋說,圍繞體育產業化、商業化的立法顯得更加重要,尤其要注意前瞻性和借鑒性。對真正意義上的體育糾紛,如轉會、注册等,採用有效、合理的糾紛調處方式,建立有規範化的裁決制度尤為重要。我國已建立了一定層面和單項體育組織的仲裁機制,並制定了仲裁規則,如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但裁決的實體依據欠缺,如球員與俱樂部的欠薪糾紛大多依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條款,但對霸王條款如何認定,拖欠的補償性和懲罰性如何認定和體現顯得不足。在上述情形下作出的裁決必然公正性欠缺,受損方即便接受也是無奈的。
再有就是對裁決不服的司法救濟問題,法院會以糾紛屬內部事務為由不予受理,導致進一步的救濟無門可入,司法介入成為奢望。世界上有些國家的體育仲裁法庭或組織,派生於民商事仲裁,規則完善,受案範圍廣,且裁決後如當事人不服裁決,可以訴至法院,當然法院受理和審理要充分考慮和尊重由專業人士組成的仲裁庭的裁決,如果裁決中出現程序性和依據不足等問題,法院方受理和進行審理。
成都體育學院教授、北京體育大學博士生導師郝勤更是放言,通過這個案子,可能在一段時間會震懾一批人,但是如果這種體制仍在,腐敗的土壤仍在,長時間就沒有效果。比如南勇、謝亞龍都是亦官亦民,有政府權力作背景。所以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不在體制上大膽改革,一個謝亞龍倒下去,可能還會有很多個謝亞龍站出來。應該以此為契機,促進體制和制度層面的深層變革。(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