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有另外一個意見,就是俱樂部行為只追究個人責任是否合適。”楊黎明說,“以許宏濤案為例,送給青島海利豐的30萬元是謝菲聯俱樂部的‘單位行為’,不是許宏濤的個人行為,而最終的利益歸屬分析起來也很複雜。所以,像這種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禁止的事情,法院最後會如何宣判,對中國的法制建設和中國足球的規範都是一種提示。”
不過,有關人士表示,所謂“單位行為”也是職務行為,作為單位的法人代表,能不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嗎?正因為長期“缺乏法律監管”,中國足球依行規行事,而“行規”衍生的種種醜陋現象日益猖獗,滋生了假賭黑貪的“肥沃”土壤,這正是中國足球體制混亂的必然結果。(來源:《中國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