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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起足壇腐敗系列案作出一審判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6-15 14:54:04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蔚少輝利用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開發部副主任、比賽總協調、比賽監督、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領隊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承辦、協調組織商業比賽、俱樂部甲級聯賽比賽、聘用國家隊管理人員等方面的利益,以及利用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領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北京體育大學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體育考試中的不正當利益,1995年至2010年間,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23.6554萬元。被告人蔚少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法院認定被告人蔚少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23.6554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冬生任足管中心技術部副主任、足管中心“08國家隊辦公室”主任、足管中心國家女足領隊、足管中心技術部主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管中心技術部副主任、主任及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執行秘書,兼任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執行秘書期間,利用負責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等職務便利,2003年3月至2010年,為他人和部門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79萬餘元。被告人李冬生在擔任足管中心技術部副主任、主任期間,利用技術部負責組織裁判人員培訓等職務之便,與陳永亮合謀,於2005年2月至2008年3月,先後6次以虛開發票的方式從地方承辦單位的代收款項中套取公款人民幣4.63萬元。該款被二人私分,被告人李冬生實際分得人民幣2.33萬元。被告人李冬生在擔任足管中心技術部主任期間,利用技術部負責組織裁判人員培訓等職務之便,經與陳永亮合謀,於2007年2月至2009年4月,先後10次以收取光盤費、資料費等名義向每位學員收取培訓費100元,後陳永亮通過各種名目將部分培訓款項在足管中心或地方承辦單位的財務賬目中核銷。被告人李冬生與陳永亮將收取的培訓費人民幣7.15萬元予以私分,被告人李冬生實際分得人民幣3.69萬元。案發後,李冬生投案自首,並退繳部分贓款。被告人李冬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在1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冬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採取騙取手段,共同將公款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1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鑒於李冬生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冬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09年,被告人陳宏向時任重慶市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重慶市足球協會秘書長的被告人高健提出希望能做好裁判的工作,保證重慶力帆俱樂部在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中別吃虧。被告人高健找到主裁判員黃俊傑,求其在執裁中能關照重慶力帆足球隊,並約定贏一場球給黃俊傑人民幣10萬元。2009年4月26日、8月30日和10月5日,重慶力帆足球隊在主場分別勝大連實德隊、廣州白雲山隊以及客場勝成都謝菲聯隊。第一場比賽結束後,被告人陳宏從力帆俱樂部拿出人民幣10萬元交給被告人高健,被告人高健安排其司機向紅武將10萬元匯入黃俊傑提供的戶名為張勇亮的交通銀行卡賬戶上。2009年11月間,在後兩場比賽結束後,經被告人陳宏同意,被告人高健按照事先與黃俊傑的約定,到上海將由力帆俱樂部出資的人民幣20萬元送給了黃俊傑,黃俊傑當場收下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陳宏作為重慶力帆足球俱樂部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被告人高健,為給力帆俱樂部謀取不正當利益,向身為裁判員的非國家工作人員黃俊傑賄予錢財,且數額較大,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系共同犯罪,均應予懲處。判決認定被告人高健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被告人陳宏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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