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南勇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並兼任中國足球協會副主席期間,接受他人提出的在足球領域相關事務中給予關照的請托,於1998年至2009年間,收受多人給予的現金合計人民幣119.6554萬元及手表、項鏈等物品,為多家足球俱樂部、球員、教練員及相關人員謀取利益。被告人南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決認定被告人南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邵文忠在任中國福特寶足球產業發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兼任北京福特寶廣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1998年至2003年,共貪污人民幣420萬元、挪用公款人民幣400萬元。被告人邵文忠貪污一案,公訴機關起訴指控其貪污犯罪3起,數額總計人民幣931萬元,經過法院審理確認:起訴指控的第一起事實由貪污400萬元改為挪用公款400萬元;起訴指控的第二起事實由貪污520萬元改為420萬元;起訴指控的第三起事實貪污11萬元未予認定。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邵文忠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18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追繳,返還被害單位,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返還被害單位。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原系上海中遠匯麗足球俱樂部球員。2003年11月30日,4名被告人在中國足球甲級A組聯賽上海國際隊同天津泰達隊比賽前,接受王勇(另案處理)提出的給付4名被告人800萬元人民幣,幫助天津泰達隊獲取比賽勝利的請托。次日,4名被告人作為上海國際隊主力隊員參加了全場比賽,最終,天津泰達隊以2∶1的比分取得比賽勝利。當晚,4名被告人先後到上海市盧灣區淮海中路282號香港廣場公寓式酒店一房間內,分別收受王勇給付的200萬元人民幣。2010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8日、5月7日,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後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所得贓款被依法追繳。判決認定被告人申思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祁宏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江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李明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宣判時,遼寧丹東、鐵嶺、鞍山、沈陽四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球迷代表、其他群眾及被告人家屬在場旁聽。(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