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保障政策在執行中為何會有紕漏?
2006年艾冬梅等4名退役運動員狀告教練王德顯侵占財產一案,已經過去了9年,但運動員的個人權益被教練、領隊乃至運動隊隨意侵占的情況仍未得到根本好轉。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秘書長張笑世今天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運動員的個人權益被侵占的情況依然非常普遍,尤其發生在運動隊招收的一些年齡很小的孩子身上,這些運動員的知識水平不足以保障個人的權益不受侵害。
但外界如何介入也是一個難題,因為這些運動隊、運動員處在一個相對封閉的環境中,外界如果想幫助這些運動員,如何收集證據呢?運動員自身因為知識水平所限和自我保護意識不足,即便成年了,也很可能缺少為自己獲取有力證據的能力。
此外,在我國的專業訓練體制下,對教練員、領隊等運動隊的教職和管理人員的權力,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督。運動員的工資卡以及相關福利、待遇的申請和領取,很容易被教練員、領隊全權管理,我們不否認如果教練員、領隊是一個好人,運動員的個人權益應當能得到保護,但我們也不能排除教練員、領隊因為掌握著管理運動員的權力,從而便利、隱秘地侵害運動員個人權益的可能性。張笑世認為,後一種可能性是我們絕對不能忽視的一個問題。
針對運動員屢屢遭受的待遇不公問題,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體育法學專家馬法超今天向記者表示,運動員保障的問題以往可能比較多見。但到目前為止,國家已經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規來保障運動員的基本權利,保障範圍涉及到工資福利、社會保險、醫療照顧、傷殘撫恤、職業輔導、退役安置、困難幫扶、學習資助、創業支持、聘用管理、獎勵表彰等多方面,應該說比較完善。可問題在於,就退役後的補助而言,享受此待遇的僅是體制內的正式在編運動員,而試訓運動員享受不到這種待遇。
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六部委2007年頒布的《運動員聘用暫行辦法》規定,根據運動訓練的特殊性,體育行政部門在辦理優秀運動員聘用手續前,可組織一定規模人員進行試訓。但同時也規定,試訓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年。但實際操作中往往三年五年都有,這也是政策執行中出現的紕漏。 (來源:《中國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