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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第3輪國安、恒大焦點戰役中,用掌擊打國安後衛張辛昕的恒大國腳球員趙旭日被主裁紅牌罰下。 |
中評社北京4月5日電/日前,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廣州恒大球員趙旭日作出停賽4場、罰款2萬元人民幣的處罰。處罰決定公布後,有媒體以《中國足協=國安足協?》(以下簡稱“《中》文”)為題對足協紀委會處罰趙旭日表示不滿並提出強烈質疑。
《中》文首先提出,“處罰依照的是《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中的第3章第54條第1款:‘實施暴力,沒有造成身體傷害或健康損害的,被停賽至少4場,並處以至少2萬元的罰款。’從內容看,何為適合這款處罰的‘暴力行為’其實並沒有明確標準。”
足協紀委會在對趙旭日的處罰決定中明確指出,對其處罰的依據是“處罰辦法”第54條之規定。記者認真查看了“處罰辦法”,具體依據的是第3章《罰則》、第一節“非道德行為及暴力”、第54條“暴力行為”。第54條的原文為“在比賽中,運動員、官員故意實施暴力行為,拉扯對方受傷倒地運動員,但未造成身體傷害或健康損害,或故意實施暴力行為並損害他人健康,視不同情形,分別給予下列處罰:(一)所實施的暴力行為,沒有給對方造成身體傷害或健康損害的,將被停賽至少4場,並處以至少20000元的罰款……”
通過比賽錄像可以清楚地看出,趙旭日實施了擊打國安球員張辛昕面部的動作。賽後,比賽監督和裁判監督也將趙旭日的行為寫進了比賽報告。正如足協紀委會新聞發言人4月3日所說,“處罰是嚴格按照程序和依據相關規定作出的。”
按照《中》文的邏輯,既然“處罰辦法”未對“暴力行為”一詞作出明確而具體的定義,那麼趙旭日的行為是否屬於暴力行為就值得商榷。該文的這一觀點其實是對公眾普遍認知的常識性問題提出了挑戰。試問,“處罰辦法”有無必要窮盡所有具體的暴力行為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