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11日電/“飛人”喬丹狀告喬丹體育一案尚未作出判決,喬丹體育又以停止侵害喬丹體育名譽權為名,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飛人”喬丹。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研究員趙占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和當初喬丹狀告喬丹體育一樣,喬丹體育的訴訟也存在爭議。”
2012年2月23日,美國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宣布已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喬丹體育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濫用其姓名和形象,要求喬丹體育停止侵犯其姓名權的行為,並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萬元。當時,此案受到了極大關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但至今仍未開庭。
不過,因為喬丹提起訴訟,喬丹體育的上市計劃受阻,喬丹體育據此又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邁克爾•喬丹停止侵害喬丹體育名譽權的行為,澄清事實,賠禮道歉,恢復喬丹體育名譽,並要求喬丹賠償經濟損失800萬美元。
根據喬丹體育公布的相關信息顯示,喬丹體育起訴的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中的相關條款。第一,我國《民法通則》對姓名權的保護適用於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和沒有國籍的人。而喬丹是美國公民,從未在中國居住,因此,援引《民法通則》的規定在中國境內主張姓名權,這與中國法律不符。因此,喬丹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第二,中文“喬丹”不是球星邁克爾•喬丹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翻譯,所以,侵害喬丹本人的姓名權的說法並不準確。
對此,趙占領認為,喬丹體育方面的起訴理由存在著一些爭議。“喬丹體育根據姓名權的地域性起訴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外國人是否受保護是存在爭議的。在多數情況下,法院在遇到類似情況時,一般會給這類人‘國民待遇’,也就是說,在有關的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仍持肯定態度。”趙占領說,“至於第二點,則是文化差異的問題。一般來說,國人的習慣具有唯一的身份指向性。比如,我們說克林頓,一般說的就是美國前總統克林頓。”
事實上,一年多前,邁克爾•喬丹狀告喬丹體育時,也曾遇到類似的問題。當時,很多法律界專家都表示,既然喬丹以侵犯姓名權的方式起訴,那麼如何證明喬丹體育使用的“喬丹”二字,就是指的美國前職業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呢?如何證明喬丹體育借此受益呢?這些都是喬丹方面很難證明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