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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兩岸和平協議的幾點思考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21 18:20:13  


 

  第二,台灣民眾雖然多數都支持簽署“兩岸和平協議”,但是兩岸民眾對和平協議性質的認識差異較大。2011年10月馬英九重提簽署“兩岸和平協議”的構想之後,旺旺中時民調中心的調查結果顯示,59%的台灣民眾支持簽訂“兩岸和平協議”;《台灣蘋果日報》的民調顯示47.57%的民眾支持簽署“兩岸和平協議”;《聯合報》的民調顯示,41%的民眾表示樂觀其成,29%反對,29%無意見,但同時也有67%的民眾認為應經由全民公投方式決定是否簽署;台灣TVBS的民調也顯示70%的民眾贊成簽署和平協議前要先公投。可見,由於和平協議是對於和平的制度化保障,台灣民眾絕大多數贊成兩岸簽署和平協議,但在此同時,在簽署的程序上強調必須得到台灣民眾的認可,絕大多數主張“先公投後簽署”,這樣的主張與大陸的立場有差異。當然,除了程序上的主張有分歧,在實質上對於兩岸和平協議性質的認識也有差異,多數台灣民眾並不認為“兩岸和平協議”是“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的協議。2013年4月份台灣指標民調的結果顯示,56.2%的台灣民眾認為兩岸關係是“國與國的關係”,而20至29歲的年青人認為兩岸關係是“國與國的關係”的比例更高達76.2%。由於海峽兩岸對於兩岸政治定位、“中華民國政治地位”等核心政治議題仍舊缺乏共識,尚未形成簽署和平協議的牢固的政治基礎。

  除了台灣的民意、泛綠陣營的反對、兩岸政治分歧的制約,美日等外國勢力的關切也構成一定的牽制,因此,現階段通過兩岸民間機構討論“兩岸和平協議”議題,作為重大課題加以探討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在兩岸協商和談判進程中尚難列入議程,仍然有待條件和時機的進一步成熟。

  二、兩岸和平協議的政治性質

  在海峽兩岸協商簽署和平協議之前,應當對兩岸和平協議的政治性質和功能定位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兩岸和平協議實質上是規範現階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程的政治協議,是國家尚未統一的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的框架性安排。兩岸和平協議是兩岸關係發展進程中的過渡性的暫時性的協議,不是兩岸和平統一協議,不是兩岸關係的終局性協議,而是兩岸和平發展協議、兩岸和平共處協議,不可能徹底解決兩岸面臨的結構性的政治分歧。兩岸和平協議目的是維繫台海和平與遏止“台獨、分裂”活動,不直接處理兩岸統一問題,在兩岸和平協議中不必納入“國家統一”的相關表述。

  兩岸和平協議是法律上確認“1949年以來,儘管兩岸尚未統一,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的法理現狀。在兩岸和平協議的架構之下,既體現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兩岸領土和主權同一性的“一中架構”的性質,也反映出國家尚未統一的特殊情況的特征。兩岸和平協議更大程度上是維持現狀的協議,擱置爭議的協議。兩岸和平協議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不統、不獨、不武”架構的法律表現。“中華民國”的“國號”依然存在,“中華民國憲法”也依然存在;但是和平協議的達成並非是法律上承認“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憲法”。通過達成兩岸和平協議,海峽兩岸得以共同確認和維護“一個中國原則”,從而實現兩岸和平的維繫;大陸以有限放棄使用武力換取台灣當局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促使台灣當局放棄“台獨、分裂”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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