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總則
一、亞信由成員國組成。
二、亞信各級的決定和建議均須協商一致通過。所有成員國均應參與決策過程。亞信會議須由至少三分之二成員國出席的法定人數方可召開。如無任何成員國在通過決定和建議時提出異議,則視為協商一致。
三、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及論壇可以觀察員身份參加亞信會議。
四、亞信主席經成員國同意,應其他國家、國際組織和論壇請求,可邀請其以客人身份出席峰會和部長會議開幕式和閉幕式。
五、聯合國秘書長可在亞信峰會和部長會議上發言。
六、會議以全會及成員國商定的其他方式舉行。
七、代表團根據其國家通用名稱的英文字母順序排位,同時應考慮其與會地位。
八、峰會和部長會議的發言名單由亞信主席根據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九、會議工作語言為英語和俄語。會議主辦國和秘書處提供同聲傳譯和筆譯。與會者可用母語發言,但須提供同聲傳譯,將其語言譯成工作語言中的一種。簽署或通過的正式文件的語言為英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