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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兩制”台灣方案的初步思考與探討
http://www.CRNTT.com   2023-09-15 12:12:51


探索“兩制”台灣方案,對豐富國家統一理論、建構統一後治理模式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中評社╱題:對“兩制”台灣方案的初步思考與探討 作者:謝郁(北京),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台灣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

  【摘要】儘管當前台海局勢與兩岸關係面臨的危機與挑戰前所未有,但維護國家統一前景、維護兩岸和平的努力不應被放棄,兩岸學界圍繞“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展開深入思考與積極探討,對豐富國家統一理論、建構統一後治理模式、探尋達成統一的路徑都具有重要而積極的現實意義。

  2019年1月2日,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大會上,發表了《為實現民族偉大復興推進祖國和平統一而共同奮鬥》的重要講話,提出“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豐富和平統一實踐”的政策主張,這既是對自1979年以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的充分肯定與繼承,更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國家統一理論與方針政策的創新與發展,表明祖國大陸對台方針政策將與時俱進、繼往開來,推動國家統一開啟新的歷史進程。

  一、“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的形成與發展

  以1979年元旦全國人大發表《告台灣同胞書》為起點,歷經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幾代領導人,逐步形成並不斷豐富發展“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政策和理論。“一國兩制”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其核心內涵是,在統一的國家內部,國家主體地區(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作為特別地區依法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一國兩制”最早是為解決台灣問題而提出,根據“一國兩制”的精神與構想,香港、澳門順利實現了和平回歸,並成功實踐了“一國兩制”。這是中國共產黨根據中國國情,為實現國家完全統一而提出的具開創性的全新模式與構想,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政治實踐、國家統一理論的重大開拓與創新,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重大成果。

  “一國兩制”政策理論的形成與發展經歷了幾個階段。

  (一)“一綱四目”與“和平解放台灣”的提出

  十九世紀五十年代末、到六十年代初,隨著國內國際形勢的發展變化,中國大陸對台政策逐步從“武力解放”調整為“和平解放”,並提出創造條件爭取兩岸和談。1960年5月,周恩來總理將大陸方面爭取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政策思路歸納為“一綱四目”,並轉達給台灣方面。“一綱”即台灣必須回歸祖國。“四目”包括:一是統一後除外交必須統一於中央之外,台軍政、人事等悉委於蔣介石;二是台軍政、經濟建設一切費用不足之數,悉由中央政府撥付(當時台灣每年財政赤字8億美元);三是台灣社會改革可從緩,待條件成熟,尊重蔣的意見,和台各界人民代表進行協商;四是雙方互不派特務,不做破壞對方之事,以利兩黨重新合作。①

  (二)“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的形成

  1978年11月,中共第十屆三中全會召開,確定了改革開放的國家發展戰略,各項內外政策也做出重大調整。1979年元旦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的《告台灣同胞書》,標誌著大陸對台方針政策從“解放台灣”到“和平統一”的重大轉變,這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就和平統一的首個里程碑式的重要文件。其中重申了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強調實現統一時會考慮台灣實際情況,尊重台灣現狀和各界意見,採取合情合理的方法,不使台灣人民蒙受損失;提出寄希望於台灣人民,也寄希望於台灣當局,明確一個中國立場是兩岸共同的立場、合作的基礎;提出通過中央政府和台灣當局之間的商談,結束兩岸軍事對峙狀態;呼籲兩岸儘快實現通郵通航,進行經濟交流。②

  1981年9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葉劍英委員長發表談話,提出“台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九條方針(“葉九條”),較為具體地提出“一國兩制”的具體內容:一是建議實行第三次國共合作;二是雙方為通郵通商通航(“三通”)等民間交流提供方便;三是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四是台灣現行社會及經濟制度、生活方式不變;五是台胞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領導職務;六是台灣地方財政遇到困難時,中央可予以補助;七是台胞願回大陸定居者,保證妥善安排、來去自由;八是歡迎台灣工商界回大陸投資;九是歡迎台胞通過各種管道共商國是。③

  1983年6月26日,鄧小平同志在接見美國西東大學教授楊力宇時,具體闡明了通過“一國兩制”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六點意見(“鄧六條”),其主要內容:一是台灣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和平統一是國共兩黨的共同語言;二是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衹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三是不贊成台灣“完全自治”,自治不能沒有限度,不能損害統一的國家利益;四是祖國統一後,台灣可實行和大陸不同的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台灣可擁有自己的軍隊,衹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台;五是和平統一不是大陸把台灣吃掉,也不能是台灣把大陸吃掉;六是建議國共會談實行第三次合作,但不能讓外國插手。④

  上世紀80年代,經過《告台灣同胞書》“葉九條”“鄧六條”等一系列重要論述,形成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構想和整體思路,這是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產物,經過實踐得到廣泛的贊成和擁護,並成為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的對台方針政策。從中共十三大起,歷次黨的代表大會均將“和平統一、一國兩制”載入黨代會的重要文獻。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中第31條明確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⑤使“一國兩制”有了憲法保證,成為一項基本國策。

  (三)“江八點”和“胡六點”繼承和發展“一國兩制”

  1995年1月30日,江澤民主席發表《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重要講話,提出“八項主張”(“江八點”):一是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和平統一的基礎和前提;二是不反對台灣同外國發展民間性經濟文化關係;三是主張兩岸進行和平統一談判,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四是努力實現和平統一,中國人不打中國人;五是大力發展兩岸經濟交流合作,以利兩岸經濟共同繁榮;六是兩岸共同繼承和發揚中華文化優秀傳統;七是充分尊重台胞生活方式和當家作主的願望,保護台胞一切正當權益;八是倡議兩岸領導人互訪。⑥

  2008年12月,胡錦濤主席提出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六點意見(“胡六點”),為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提出建設性政策主張,其主要內容:一是恪守一個中國原則,增進政治互信;二是推進經濟合作,促進共同發展,推動兩岸簽訂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三是弘揚中華文化,加強精神紐帶;四是加強人員往來,擴大各界交流;五是維護國家主權,協商涉外事務;六是結束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⑦

  (四)習近平主席擘畫和平統一藍圖,提出“一國兩制”的創新思路

  2019年1月2日,習近平主席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大會上,發表了《為實現民族偉大復興推進祖國和平統一而共同奮鬥》的重要講話,提出“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這是70載兩岸關係發展歷程的歷史定論,也是新時代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這一論述站在歷史新起點和全民族利益的高度,將解決台灣問題、完成國家統一納入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任務目標。並提出了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五項主張(簡稱“習五條”),主要內容包括:1.攜手推動民族復興,實現和平統一目標;2.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豐富和平統一實踐;3.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維護和平統一前景;4.深化兩岸融合發展,夯實和平統一基礎;5.實現同胞心靈契合,增進和平統一認同。⑧這是新時期指導對台工作的綱領性文件,體現了對“一國兩制”的繼承發展和開拓創新。

  其中特別提出“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的新主張,具體論述包括:“‘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實現形式會充分考慮台灣現實情況,會充分吸收兩岸各界意見和建議,會充分照顧到台灣同胞利益和感情。在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前提下,和平統一後,台灣同胞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將得到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私人財產、宗教信仰、合法權益將得到充分保障”,“願意同台灣各黨派、團體和人士就兩岸政治問題和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有關問題開展對話溝通,廣泛交換意見,尋求社會共識,推進政治談判。”並鄭重提出倡議:“在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的共同政治基礎上,兩岸各政黨、各界別推舉代表性人士,就兩岸關係和民族未來開展廣泛深入的民主協商,就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達成制度性安排。”⑨這是中國政府在新的歷史時期對“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政策的新論述,是對國家統一理論的創新與發展。

  2022年8月,大陸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共同發佈的《台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白皮書指出,“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社會制度,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將繼續團結台灣同胞積極探索‘兩制’台灣方案”。⑩

  二、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任務與意義

  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其任務目標是要為完成兩岸統一後,在台灣如何落實“一國兩制”展開路徑探討與制度設計,其內容應包含幾個方面:

  1.探討實現國家統一後的制度設計,如何從法律和體制上結束1949年以來兩岸“未統一”狀態,使“一國”得到完整體現與確保。統一後的中國,應呈現單一制主權國家的基本要素:一部憲法、一個國號、一個中央政府,國防、外交、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由中央政府行使“邦交、宣戰、媾和、締約”等主權,台灣地區則實行高度自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制定台灣地區法律,對統一後台灣地區的政治、經濟、文教、社會、對外活動等做出制度性安排,使“兩制”得以具體落實。“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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