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民法院決定對台灣當事人採取拘留、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或者逮捕措施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無法通知其家屬的,可以通知其在大陸的工作單位、就讀學校等。
6.受審在押的台灣被告人,其監護人、近親屬申請會見,經審查認為不妨礙案件審判的,應當准許。
7.對因犯罪受審或者執行刑罰的台灣居民,應當依法平等適用緩刑、判處管制、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實行社區矯正。
8.向台灣居民送達司法文書,應當採取直接送達、兩岸司法互助送達等有利於其實際知悉送達內容、更好行使訴訟權利的送達方式;未採取過直接送達、兩岸司法互助送達方式的,不適用公告送達。
9.對涉台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應當依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在台灣地區的,可以通過兩岸司法互助途徑調查收集。
10.根據國家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適用台灣地區民商事法律的,應當適用,但違反國家法律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適用。
11.依法及時審查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民事判決和仲裁裁決的申請;經裁定認可的台灣地區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經裁定認可的仲裁裁決,應當依法及時執行。
12.涉台案件判決生效後,督促敗訴方及時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提高涉台案件執行效率,保障涉台案件執行效果。
二、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提供優質司法服務
13.完善涉台案件訴前、訴中、訴後全流程便民利民措施,為台灣同胞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
14.受理涉台案件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設立涉台案件專門立案窗口。為傷病、殘疾、老年、未成年的台灣同胞提供立案、送達、調解等方面的便利。適應涉台案件特點,不斷完善便利台灣同胞的在線起訴、應訴、舉證、質證、參與庭審、申請執行等信息化平台。
15.不斷完善對台灣同胞的訴訟指導,為台灣同胞編制在大陸訴訟的指導材料。涉台案件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開設專門網站、電話、微博、微信等涉台司法服務平台。推廣在台灣同胞聚集區、台灣同胞投資區、台灣創業園區等設立法院聯絡點、法官工作室等司法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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