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6日電/浙江省消保委日前針對“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被稱為全國消費維權“公益訴訟第一案”,其意義在於:普通消費者終於可以告別單打獨鬥的歷史;消保委維權一改往日被動低調的形態,走向了主動維權。
新華網報道,由於陸續接到多位消費者的投訴,內容均涉及消費者實名購票乘車後不慎遺失車票,但車站方面拒絕消費者憑身份信息查詢的要求,要求消費者補票。浙江省消保委於去年12月30日正式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交消費維權民事公益訴訟起訴狀,請求法院判令上海鐵路局立即停止其“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
按照現行實名制車票掛失補辦規定,上車前票丟了,得先掛失再補票,如果期間沒有出現異常,到站後可退票。但是乘車後丟票,只能另行購票。在列車上自丟失站起(不能判明時從列車始發站起)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
很多人對這一規定有疑問:既然是實名制購票,系統裡會有身份信息。作為乘客也有短信等憑據,可以證明買過這張票,為什麼還要再花錢補一張票?
至今,鐵路部門沒有就該規定作出任何解釋。但法律界人士分析,鐵路部門為規避可能出現的“逃票”風險,加大了消費者的單方面風險。“這種規定本身就是格式合同,如果一個條款單方面擴大自身權利,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就是霸王條款。”浙江天册律師事務所律師夏德忠說。
其實,因為“乘客在乘車後遺失車票,需要另行購票”這一規定將鐵路部門告上法庭的,浙江省消保委並不是第一例。去年4月,湖南長沙消費者何奎乘坐武廣高鐵時不慎在車上遺失車票,儘管他出示了12306的購票確認短信,但仍被要求全額補票。事後何奎將廣鐵集團告上法庭,要求廣鐵集團退還164.5元的車票款、退補票手續費,並象徵性的賠償一元錢的損失。長沙鐵路法院一審支持了何奎的訴求,判決廣鐵集團退還重新補票的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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