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國家二級標準(低於或等於35微克/立方米),下降幅度達到年度目標要求,得100分。
超過國家二級標準(大於35微克/立方米),PM2.5年均濃度與2013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評為不合格,計0分;與2013年相比保持穩定或有所改善的,按照城市年均濃度達到年度目標情況及與全省年均濃度變化率比較結果進行評定。
據環境空氣質量考核情況和PM2.5濃度年均值下降或上升的程度,考核結果在合格以上的,城市PM2.5濃度年均值較上年下降(扣除全省總體影響的相對變化率,即減去當年全省PM2.5濃度年均變化率)在10%以內、10%以上、20%以上、30%以上、40%以上的,分別獎勵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500萬元。
考核結果不合格,且城市PM2.5濃度年均值較上年上升(扣除全省總體影響的相對變化率)在10%以內、10%以上、20%以上、30%以上、40%以上的,分別處罰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500萬元。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將由省環保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按規定約談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並暫停該設區市有關責任縣(市)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取消已授予的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榮譽稱號。
未通過終期考核的,除暫停該設區市所有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外,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省政府領導約談設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未完成省政府大氣主要污染物年度減排任務的,其年度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
(來源:《浙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