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過渡期,降低加分值
本次高考加分政策調整,浙江省設置了過渡期。即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中教育階段已在上述項目獲得獎項或稱號,且符合浙江省招委等六廳局關於調整高考加分政策文件(浙高招委〔2010〕5號)規定資格的考生,高中應屆畢業當年參加高考仍可加分。過渡期體育項目仍由浙江省體育局進行統一測試認定,但分值統一由現行的10分降低為5分;高職單考單招的職業技能競賽一、二、三等獎加分值由現行的20、15、10 分,分別降低為5、4、3分。
這些加分項目繼續保留
浙江省高考也將繼續保留少量加分項目,部分降低分值,地方性項目使用範圍也有變化。其中,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加分值仍為20分;景寧佘族自治縣、民族鄉(鎮)、民族村的少數民族考生(以戶籍為准),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考生,加分值由原先的10分調整為5分。適用於全國在浙招生高校。
此外,以下地方性加分項目只適用於本省所屬高校在浙招生:少數民族自治縣、民族鄉(鎮)、民族村以外的少數民族考生,加分值由原先的10分調整為5分,保留加分政策到2016年,2017年起取消這一政策;戶籍在景寧佘族自治縣,且在當地完整完成高中階段教育的非少數民族考生,加分值由原先的5分調整為3分。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我省高考加分政策變化,是對國家高考加分政策意見的貫徹落實,也是本省2010年大幅調整之後再次“瘦身”。進一步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目的是促進素質教育實施,引導學生全面而有個性發展。我省將繼續加強高考加分管理,嚴格考生資格審核、測試和公示以及加分責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