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摘要】利用公證自身良好的社會公信力,在金融改革創新各項工作中積極開展資信證明、委托書、聲明書、承諾書、保證函、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提存以及現場監督公證等各類公證業務,防止合同欺詐及貸款糾紛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發生,保障交易安全,促進民商事領域踐行誠實、守信的契約精神,推動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案情簡介】某樓盤原開發商甲公司因為負債累累,無力單獨完成“爛尾樓”建設,於是請房地產開發商乙公司共同開發合作。由於該樓盤資金需求量較大,合作雙方擔心經營過程中失去控制,尤其是對預售回籠資金的使用。乙公司更是擔心預售資金被挪用,致使該項目再次“爛尾”。於是,雙方協商提出將預售資金全部交由丙公證處監管,由丙按施工進度撥付工程款。公證方的出現,增強了雙方信心,更讓購房者安心。
【專家點評】葛宇鋒(紹興市上虞公證處公證員):
公證的保管、提存、監督職能滿足了債權雙方對交易資金安全的需求,能確保債務如約履行,構築交易雙方的信任基礎、增強交易的信用程度;公證機構具有第三方機構的中立性、專業性和公信力;公證信息系統具有信用平台、預警監督和監督保障功能。《意見》充分發揮了公證的這些特性,將在化解區域性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難執行?明確分工建立聯動機制
【《意見》摘要】對商業銀行、典當、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等金融服務主體所簽訂的融資、典當、租賃、保理等合同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建立多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和建立公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