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甲公司將其所有的機器設備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乙,以售後回租的形式向乙融資,雙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自然人丙自願為甲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簽訂《保證合同》。上述合同經公證處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由於經營困難,甲支付了兩期租金後未支付剩餘租金。乙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并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甲、丙向該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該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上述公證債權文書。
乙不服裁定,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融資租賃中的出售回租業務實質是一種融資行為,經公證可以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因此撤銷了該基層法院不予以執行的裁定。乙依法通過強制執行挽回了損失。
【專家點評】杜歸真(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處長):
浙江省法院對公證強制執行一貫依法支持,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該案中“融資租賃”是新事物,由於2000年最高法、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中對其規定不够明確、該地基層公證機構與人民法院溝通協調不暢、公證機構宣傳和公證文書中說理不足,才需要在中級人民法院層級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