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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在浙江做網約車生意,如果網上登記車輛和駕駛員信息與實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話,或將無法做生意了。 |
中評社北京9月29日電/率先立法規範網約車、在國家有關汽車三包政策的基礎上新增可退換車的情形;網絡經營者騷擾給差評的買家等行為將列入不良信用記錄……9月28日在杭舉行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聽取和審議《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修訂草案)》。
浙江日報報道,記者發現,此次二審的修訂草案,在之前的基礎上又作了不少創新性規定,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保護消費者
個人信息防騷擾
眼下,不管是網上購物,還是網下辦理各種業務,都需要消費者提供各種個人信息,也時常出現個人信息被洩露引來電話、短信等騷擾的情況,給消費者帶來諸多困擾。
為此,修訂草案增加了經營者對消費者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同時,考慮到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原則、程序、保密措施和補救手段等已經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地方性法規沒有必要重複,但對個人信息的具體範圍可作進一步明確。
修訂草案特意增加內容,對消費者的信息進行了詳細界定,規定:“消費者個人信息包括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獲取的消費者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職業、工作單位、聯繫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消費交易記錄、反映健康狀況的體檢及診斷報告、指紋、血型、病史、治療記錄或者醫療美容記錄等信息。”
現實中,不少人在網購時因給經營者差評而被騷擾,甚至受到各種威脅,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次,修訂草案對網上經營者惡意騷擾消費者的行為也作了規範,規定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平台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投訴快速處理、不良信息處理、信用評價等管理制度,並從技術上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閱覽和保存。消費者因對網上經營者作出不良評價而遭受騷擾或者威脅的,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應當對該網上經營者作出不良信用記錄或者採取删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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