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可以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意見》明確,農村留守兒童遭受家庭暴力、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必要時公安機關可將其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社區)或者未成年人保護中心臨時監護照料。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於監護人將農村留守兒童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責任六個月以上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無著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社區)、縣級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以村(社區)為單位
落實1-2名兒童福利督導員
《意見》提到,各級民政部門要在公益創投資金中專門安排一定資金用於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項目。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農村留守兒童托管機構、兒童之家和留守兒童俱樂部,加快孵化培育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積極倡導鄰里互助。
“對於如何完善基層兒童福利服務體系,《意見》也提出了三個層面的指導意見。”吳強說,包括各區、縣(市)要加強兒童福利指導中心建設,落實辦公場地和工作人員;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兒童福利督導工作站(點)建設,落實工作人員;各區、縣(市)政府及民政部門要重點加強村(社區)兒童福利督導員隊伍建設,以村(社區)為單位,落實1-2名兒童福利督導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