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1日電/浙江在線訊,11月30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修訂草案)》。
重大事項決定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今年1月,中央出台了《關於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的實施意見》,浙江省委於今年9月出台實施辦法。因此,總結提升《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施行10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及時對規定進行修訂已十分迫切。
在實際操作中,什麼樣的重大決策在出台前要向本級人大報告?修訂草案明確,提請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是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長遠性的事項和與群眾切身利益相關、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
為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貫徹落實同級黨委重大改革舉措的事項、投資額較大的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等事項,應當提請人大常委會討論並由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實施的中期評估、國有資產資源的監督管理、重大民生實事項目的實施情況等應當向常委會報告聽取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常委會可以作出決議、決定;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等規劃的編制、修改方案應當事先徵求常委會意見;民生實事候選項目應當在徵求常委會意見後,再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票決。
為健全決議決定貫徹落實的監督機制,修訂草案還對不按規定及時向常委會報告重大事項、違反規定擅自作出有關重大事項的決定命令、拒不執行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等情形,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