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優化市審計局職責。將市發展和改草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市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經濟責任審計和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等職責劃入市審計局。
(10)重新組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物價局)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相關職責,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調和專利行政執法等職責,市商務委員會的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反壟斷等相關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保留市知識產權局牌子。
保留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不再保留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不再保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11)組建市醫療保障局。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藥械集中採購和監督管理有關職責,市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物價局)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等職責整合,組建市醫療保障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12)優化市科學技術局職責。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管理職責劃歸市科學技術局。
4。其他不再設立的機構
(1)不再設立市杜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市委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市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2)將市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交由市委政法委員會、市公安局承擔。
(二)與中央和省級機關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和因地制宜設置的機構
1。與中央和省級機關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市委辦公廳、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市委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委市政府信訪局作為市委工作機關;市政府辦公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政府外事辦公室、
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統計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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