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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檢察首次發布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http://www.CRNTT.com   2019-01-23 07:43:56


  中評社北京1月23日電/林某某於2017年2月23日向孫某某購買30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隨後分兩次賣給羅某某共計2.22克甲基苯丙胺。一審法院認定孫某某、林某某分別販賣甲基苯丙胺30克、2.2克,分別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10年10個月、林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林某某購入的毒品數量沒被認定為販毒數量?經台州市檢察院提請抗訴,浙江省檢察院進一步夯實證據體系,於2018年4月13日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省高級法院采納抗訴意見,指令台州市中級法院再審。同年8月8日,台州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將林某某刑罰由原來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改判為“有期徒刑八年”。

  作為近年來浙江省檢察院以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改判的第一起案件,該案被評為浙江省檢察機關2018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之一。

  1月21日,浙江省檢察院2018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評選結果新鮮出爐。該批案例經各地推薦、網絡投票、專家評審、綜合評定後最終產生,覆蓋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等監督領域。

  除上述提到的林某某販賣毒品案之外,另外9個法律監督案例分別為:浙江省檢察院辦理的陳某甲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浙江省檢察院、金華市檢察院辦理的深圳市某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民間借貸糾紛監督案,杭州市餘杭區檢察院辦理的洪某某等人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寧波市檢察院辦理的丁某、陳某等人減刑、假釋不當執行監督案,永嘉縣檢察院辦理的楠溪江垃圾填埋場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 舟山市檢察院辦理的柏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貨物案, 臨海市檢察院辦理的杜某某財產刑終結執行不當監督案,溫嶺市檢察院辦理的鄭某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景寧縣檢察院辦理的國有土地出讓金流失公益訴訟案。

  2018年,浙江檢察機關堅持以“深化法律監督,彰顯司法權威,維護公平正義”為主線,做優刑事檢察工作,做強民事檢察工作,做實行政檢察工作,做好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努力實現各項法律監督工作的全面協調充分發展,努力達到雙贏多贏共贏的監督效果。共督促立案2737人,督促撤案810人;追加逮捕320人、追加起訴1070人,糾正偵查活動違法1215件;審查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4105件,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提起抗訴269件,法院改判160件,同比分別上升42.3%和80%;對認為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裁判,提起抗訴268件,再審檢察建議326件,法院改判和采納344件,同比分別上升30.7%、254%和50.2%;審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20820件,監督糾正315件;監督民事行政執行案件994件,提出檢察建議844件,法院采納821件;以保障民生民利為導向,共辦理公益訴訟案件5551件,通過訴前程序督促糾正4059件,提起訴訟218件。

  據悉,這是浙江檢察機關首次向社會公開發布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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