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24日電/浙江日報報道,5月23日在杭州舉行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聽取了《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記者發現,二審的修訂草案作了較大的修改完善,不僅進一步明確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職責,還對大氣污染防治作了細化完善,其中還賦予環保部門一項“特權”——對沒履行好大氣污染防治監管職責的部門,可向相關機關提出處分該部門負責人的建議。
賦予環保部門處分建議權
“大氣污染防治與每個人息息相關,省人大常委會去年審議修訂草案第一稿後,不僅進行了廣泛調研和征求意見,還通過媒體開展了問卷調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說,社會各界普遍認為,大氣污染防治中存在部門職責不清、處罰力度不够、機動車污染監管不力等問題。為此,我們有針對性地進行了多處修改。
任何事最怕的是職責不清和相互推諉。為此,修訂草案新增一條明晰各部門的監管職責,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布局優化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煤炭質量管理,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
修訂草案對每一條監管責任劃分都十分明確,分別明確了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相關部門在大氣污染防治中應承擔的職責。
“這樣一來,相關部門按照條例各司其職就行。”該負責人表示,更為嚴格的是,修訂草案還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協作機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有關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可以進行通報,并可以向有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提出對該部門負責人的處分建議。監察機關應當依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規定,對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