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1日電/年終歲尾,發放福利是許多職工關心的事兒。浙江省總工會近日下發《浙江省總工會關於加強和規範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實施細則》,細則規定,基層工會可在國家法定節日,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慰問品。
南方都市報報道,福利年年有,今年卻成為一個頗有熱度的話題。前不久,有媒體披露一些地方或一些單位不再如往年一樣給員工發放福利,最近各地召開的兩會上,福利該不該發以及如何發也成為代表委員們關切的議題。
福利該不該發其實根本不是問題。所謂“福利”,有大小之分,大福利就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報酬、社保等,小福利則是指單位為激勵員工而給予的非現金形式的報酬,往往以勞動合同等形式固定下來。大福利必須依法保障,小福利因為有利於促進組織人際關係和勞資關係從而加強一個單位的凝聚力,實際上屬於一種雙贏,也能為各方欣然接受。“福利”由此成為中國人生活中一個充滿溫暖的詞匯。
然而,根本不是問題的問題卻突然成為了問題,一些企事業單位對員工表示,以往的福利今年不能再發了。何以如此?據說是要執行中央的八項規定。
這真是讓人大跌眼鏡。八項規定旨在反腐倡廉,是從制度層面遏制公職人員糜費公帑,它與福利有關係嗎?
當然,要說關係也並非全然沒有。1月19日,中紀委官網發布第四個周報,其中“違規發放福利”案件大幅上漲,占比21.02%,高居違規榜榜首。這似乎表明發放福利很容易走向違規,其實不然,從中紀委通報的相關案件可以發現,與那些多數人能夠理解、想象的福利不同,被認定為“違規發放福利”的案件中,讓人炫目的並不是福利,而是特權,是權力的一種兌現方式,只不過它打著發放福利的名義而已。
既要禁止以發放福利的名義兌現權力,也要對消滅正常福利的各種借口說不,給發放福利擬定規則和標準當屬可行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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