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魏鵬遠案判決之前,10月9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白恩培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今年70歲的白恩培一審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終身監禁的運用,彌補了直接死刑過重而無期徒刑過輕的問題,體現了我們在刑法方面的人權觀念。有了終身監禁之後,我們對貪污受賄的懲處更為全面,特別是在判決時決定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不給腐敗官員留下規避懲處的操作空間,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
“毋庸置疑,白恩培、魏鵬遠成為被決定終身監禁的腐敗官員,標誌著我國對腐敗犯罪的懲治力度和打擊方式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說。
“牢底坐穿”可能成為巨貪“標配”
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曾解釋,為何要新設終身監禁措施。
喬曉陽表示:對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本應當判處死刑的,根據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減刑為無期徒刑後,採取終身監禁的措施,有利於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來實現服刑期過短的情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九),終身監禁制度首次被寫入我國刑法典。
依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終身監禁有兩個前提“要件”:其一,犯貪污、受賄罪;其二,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莊德水認為,一段時間裡,一些腐敗官員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再以身體不適和需要治病為由,借助減刑、假釋等方式規避懲處。這種潛規則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反腐效力,影響了反腐的公信力,給社會公眾造成了錯覺,似乎腐敗官員不會真正“入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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