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這30萬元並沒有投入,儲志林也從來沒去過富陽礦山項目現場、沒問起過項目情況,只是每年收取10萬元的固定回報,直至案發。劉某在證詞中坦言:“每年給儲志林的10萬元回報是固定的,和項目盈虧沒有關係,投資只是掛個名罷了。”
不用參與項目經營管理,卻能固定收取高額回報,讓儲志林嘗到了“權力投資”的甜頭。2011年,在被提拔為淳安縣委常委,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後,儲志林又以俞某名義在老同學羅某的車隊入股30萬元,每月1萬元收益,共計收取84萬元。而儲志林則利用職務便利在羅某車隊違章、車禍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據儲志林交代,在辭去公職前,夫妻倆在外投資了7個項目,還不包括之前已經收回的4個。
“以投資為名收取好處,是儲志林接受利益輸送的主要手段。”辦案人員說,“背後是他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是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實質就是受賄。”
無本萬利,借錢投資收取高息
“隨著職務的晉升,我的影響力越來越大,想與我套近乎的老板也多了起來,有的以同學名義套近乎,有的以同鄉親戚的名義套近乎,有的主動送投資給我,有的只要我開口他都答應。”儲志林說,“漸漸地,我打起了‘借雞生蛋’的算盤。”
據辦案人員介紹,2018年,儲志林家庭投資金額達1700餘萬元。夫妻二人一個是公職人員、一個是做小生意的,雙方父輩也是普通人家,怎麼會有這麼大的投資金額?
“資金來源除了部分是抵押貸款外,主要還是向朋友借用。”儲志林交代,剛開始的投資本金還是家庭的自有資金,但是他想把投資生意做得更大些、獲得的利息更多些,便開始向老板們借錢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