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判決認為,鑒於犯罪對象是單位內部福利房,只能作為福利分配給單位內部職工,不會上市交易,故控方按照市場上商品房的價格認定貪污數額既與客觀事實不符,也有悖於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辯護人關於涉案房屋作價過高的辯護意見法院酌予采納。
幫妻子姨表弟調動工作、分房
關於受賄罪,經查,2005年至2011年,李士秀利用擔任市民政局事業建設處書記、處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其妻邵某的姨表弟王某安排工作、分配住房等方面謀取利益。2013年,李士秀通過其妻邵某收取王某給予的感謝費30萬元。
判決顯示,三次請托均為王某通過邵某向李士秀轉達,李士秀不僅將王某調入其下屬單位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工作,還在王某不符合分房條件的情況下,使其先後分得兩套北京的房產。
據悉,案發後,邵某因犯受賄罪被北京二中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邵某的姨表弟王某亦獲罪判刑。
兩起濫權 給國家造成數千萬損失
在濫用職權方面,李士秀作為潮白河骨傷科醫院書記兼北京市鬆鶴溫泉新村項目負責人時,未經上報請示,擅自與某建築公司簽訂徵地協議,約定將鬆鶴溫泉新村95畝國有劃撥土地的使用權交由該公司所有。證人周某證明,徵地協議的簽訂時間是倒簽的,當時該建築公司已經改制為私有企業。
在李士秀調任市民政局事業建設處後,繼續執行該違法協議,當市民政局需要使用這塊國有劃撥土地時,向該建築公司支付了巨額土地使用補償款,金額高達4650萬元,給國家造成特別重大的經濟損失。
此外,2003年3月,時任市民政局事業建設處書記的李士秀,在仍擔任潮白河骨傷科醫院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授權骨傷科醫院副書記侯某與一私營企業簽訂合作協議,最終將骨傷科醫院27畝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交由該私營企業所有。經鑒定,該宗土地使用權當時價值624萬餘元。
終審刑期由10年改為9年半
北京高院判決指出,對李士秀所犯貪污罪、受賄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應當數罪並罰。鑒於李士秀所犯貪污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造成的損失絕大部分可以挽回,受賄的贓款已在案發前退回並在另案中追繳,對其所犯三罪依法均酌予從輕處罰。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惟判決認定李士秀貪污數額有誤,責令其退賠北京市潮白河骨傷科醫院及北京市民政局的內容不當,北京高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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