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2003年3月,時任市民政局事業建設處書記的李士秀,在仍擔任潮白河骨傷科醫院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授權骨傷科醫院副書記侯某與一私營企業簽訂合作協議,最終將骨傷科醫院27畝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交由該私營企業所有。經鑒定,該宗土地使用權當時價值624萬餘元。
終審刑期由10年改為9年半
北京高院判決指出,對李士秀所犯貪污罪、受賄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應當數罪並罰。鑒於李士秀所犯貪污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造成的損失絕大部分可以挽回,受賄的贓款已在案發前退回並在另案中追繳,對其所犯三罪依法均酌予從輕處罰。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惟判決認定李士秀貪污數額有誤,責令其退賠北京市潮白河骨傷科醫院及北京市民政局的內容不當,北京高院予以糾正。
據此,北京高院終審判決撤銷北京市二中院刑事判決主文中關於李士秀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責令被告人李士秀退賠北京市潮白河骨傷科醫院人民幣74萬餘元,退賠北京市民政局人民幣163萬餘元等內容。
終審判決李士秀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查封在案的北京市朝陽區團結湖某房產一套發還北京市潮白河骨傷科醫院,責令李士秀退賠人民幣76萬元發還北京市民政局;查封扣押的款物依法處理。(原題為《坐實這三項罪名,北京市民政局原副巡視員李士秀終審獲刑9年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