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3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案件審理報告,是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審理部門對移送審理或呈報審批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及辦案程序等提出審理意見的書面報告。撰寫好案件審理報告,是不斷規範和改進案件審理工作的現實需要,也是推進紀檢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筆者結合案件審理工作實踐,對如何規範製作案件審理報告談幾點認識。
審理報告主要由標題、正文、附件、結尾四部分組成。
標題應當反映出審理案件的主要內容,即對何人、何問題的審理報告。格式一般為:《關於×××(同志)(嚴重)違紀(違法)案的審理報告》。其中,除擬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不再稱“同志”外,擬給予其他黨紀處分的均應稱“同志”;單純違犯黨紀的案件,可表述為“違紀”;非中共黨員的公職人員違法的案件,可表述為“違法”;既違犯黨紀又構成違法,或者單純構成違法的案件,按照“紀在法前、紀嚴於法”的要求,可表述為“違紀違法”;擬給予黨紀政務重處分的案件,可表述為“嚴重違紀違法”。
正文是審理報告的主幹部分,一般由導語、被審查調查人的基本情況、審查調查簡況、主要違紀違法事實、涉案財物情況、被審查調查人的態度和認識、處理意見、結束語等組成。
導語。這部分主要內容是審理部門開展審理工作的概況,包括審理部門受理案件的批准手續、正式受理時間,移送報送案件的部門(單位)、案由。如果案件存在審理提前介入的,一般也應作簡單說明。
被審查調查人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文化程度、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歷任主要職務及現任職務等。該部分內容主要根據組織人事部門提供的被審查調查人的最新幹部任免審批表起草,但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要詳細寫明被審查調查人的現任職務,包括其所任的黨內外全部職務,並先寫黨內職務;要寫明辭去、罷免、免去、撤銷職務、資格等情況;要寫明是否系當屆某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以及紀委委員、監委委員等;要寫明是否系當屆某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要寫明以前是否受過處分,並寫明何時因何原因、由何單位決定或批准給予何種處分等情況。
審查調查簡況。主要寫明線索來源、初核時間和依據、立案時間和依據以及採取、延長留置措施的情況。
主要違紀違法事實。這是反映案件情況的關鍵部分,是審理報告的核心。在起草該部分內容時,應根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要求,按照違反黨的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涉嫌犯罪問題的先後順序,圍繞違紀、違法和犯罪的構成要件展開敘述,全面、客觀、詳細寫明被審查調查人違紀違法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是否有從輕、減輕、從重、加重處分的情節等。 |